【美國即將取消墮胎權保護?】
5/3/2022
先說結論:價值觀之爭,會血流成河。美國社會將會變得更加對立。 美國媒體 Politico 於5/2日晚上(台灣時間5/3早上)刊出一則獨家新聞,從最高法院內部外流的文件顯示,在一份針對密西西比州反墮胎法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的意見書中,大法官們將允許該反墮胎法生效並宣告墮胎權的保護失效,尤其是著名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以及「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將會被推翻。 目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組成是保守派6位,自由派3位,因此,先前就已經可以預期會有這樣的結果。不過,在這份外流的內部文件中,大法官阿利托(Alito)所寫的意見書可以說是非常地尖銳。他引用了大法官卡瓦諾(Kavanaugh)某篇判決書中形容當年最高法院允許逃亡奴隸法與二戰時期大規模囚禁日裔美國人「錯的離譜」(egregiously wrong)一說來形容「羅訴偉德案」。 大法官阿利托同時也引述許多19與20世紀初時的反墮胎法,說明在歷史上墮胎從未被視為是憲法權利的一部份。然而,還記得歷史上也曾經允許蓄奴,以及不許女性投票?我們是否總能用歷史來證明法律的合理性? 近期引發討論的另一個反墮胎法案是2021年9月1日美國德州的一項「心跳法案」(Heartbeat Act)上路。當時最高法院就已經以 5:4 的結果,駁回「禁止德州心跳法案」的請求。「心跳法案」幾乎等同於禁止墮胎,法案認為 6 周後的胎兒心臟開始發育,所以已經是「需要被保護的生命」。然而因為6週的時間其實還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懷孕了,這個法案幾乎等同禁止墮胎。 講到墮胎合法化的法案,就不得不提到非常有名的「羅訴韋德案」(Roe vs. Wade)。這邊提醒一下,因為,美國是海洋法系國家,其中一個大特色就是非常注重過去的判案,所以先前的判案很重要。過去有十幾個共和黨執政的州提出相關的法案,最後大都被各級法院給擋下來,主要理由就是因為違背1973年使全美墮胎合法化的「羅訴韋德案」。 這個訴訟案的背景是這樣的:1969年德州婦女 Norma McCorvey 不小心懷了第三胎,經濟狀況已無法再撫養小孩,而且她沒錢到允許墮胎的州去流產。有兩位年輕律師 Sarah Weddington and Linda Coffee 協助訴訟,請她以化名 Jane Roe 來挑戰禁止墮胎的合憲性。訴訟的另一方是德州檢察總長 Henry Wade。 當時主要的爭點是政府可不可以基於兩個理由來限制墮胎:第一是「保護懷孕婦女的生命與健康」,第二是「保護出生前生命」。主張應該給予人工流產權利的一方,主要理由是要給予「婦女自我決定是否要終止懷孕的權利」,因此,法院辯論的重點就是前兩個價值和後者相比較。 法院的見解是把孕期分成三段,稱為懷孕三分期,並且認為這三分期的權衡不一樣。 在懷孕的第一個三分期中(前13週),最高法院認為「胎兒的生命」與「懷孕婦女的健康」,在重要性上都不足以壓過婦女自我決定是否要終止懷孕的權利,政府原則上不得立法禁止處於第一個懷孕三分期中的婦女尋求墮胎。 第二個三分期(13-24週開始)政府可以為了保護懷孕婦女的生命身體健康,而立法限制懷孕婦女的墮胎行為。這是由於24週之後的墮胎對婦女造成的風險愈來愈高。 第三個三分期(28後)「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開始變得更重要,法院認為28週之後胎兒開始具有存活能力,政府就可以因為要保護胎兒生命而管制墮胎。 這個案子最終是大法官以7票贊成、2票反對做出判決,認定女性墮胎權獲得 #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 保障,即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政府侵害,孕婦可在懷孕首3個月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且政府不得干預,婦女墮胎權在美國自此受到憲法保障。2015 年的同婚案(Obergefell v. Hodges)也是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4案。 有趣的是,當時這7票贊成的法官當中,有5名是共和黨總統任命的。當時法院的組成是6位大法官由共和黨總統任命,3位由民主黨總統任命。 不過,保守派與自由派在過去幾十年來還是在墮胎議題上持續拉扯,這也是保守派和自由派的主要爭議議題之一。代表保守派聲音的共和黨一直想要推動新的墮胎限制,至少12個州頒布了懷孕早期的墮胎禁令,但這些規定都因法院反對、未能順利生效。例如,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就曾以前面提到的凱西案為基礎,禁止了密西西比州的反墮胎法案。然而,若阿利托的意見書生效,密西西比州的反墮胎法也會生效,且羅訴偉德案與凱西案也將不再有法律效力。這必然會在法界與政治界帶來一場風暴。 前總統川普在大選之前的一片爭議當中,任命了保守派大法官 Amy Coney Barrett,讓最高法院裡面的保守派與自由派人數比例變成6:3。而且,目前六位保守派大法官,都來自聯邦黨人學會(Federalist Society)這個保守派的法律人組織,他們追求所謂的原旨主義,主張憲法應該用通過憲法時的原本理解來做解釋。該理論說憲法是硬的,不是活的(living constitution)。顯然他們接下來將會在數十年的時間內影響美國政治幾個重大爭議的法案走向。 在去年德州的爭議時,國家廣播公司新聞網(NBC News)9月初公布的民調顯示,美國54%受訪者認為,所有或絕大多數人工流產都應合法化,42%則認為應屬非法行為。 台灣從1984年優生保健法通過之後,就已經在特定的條件下將「墮胎除罪化」。台灣所規定的合法人工流產是要在24週之前。基本上,台灣的立法意旨跟「羅訴韋德案」當中的意旨是很像的,也是把孕期分成不同週期,並規定在幾週之前可以實行人工流產。 先前,台灣也曾經有宗教團體(例:護家盟)提出「懷孕 8 週後禁止人工流產」的公投,後來因為程序問題被中選會駁回。當時綠黨做了一個全國民調顯示,有將近四成的人贊同這個提案,雖然比反對的比例46%還要低,但已經和贊同票數相去不遠。當時的公聽會有「家長代表」說:我兒子會讓人懷孕,所以我們要禁止墮胎、防止傷害生命。(聽到真的會讓人理智斷線) 我們在「觀測站底加辣」podcast第二季的第17集,有討論到我們對墮胎權的看法。我們基本上都贊同孕期不同階段,「胎兒的生命」和「懷孕婦女的健康」這兩項權益,跟「婦女自我決定是否要終止懷孕的權利」的權衡比較,應該是要有不同的權重。懷孕前期,婦女自我決定是否要終止懷孕的權利應高於其他的價值。 其中一個重要考慮的點是,如果真的有婦女在不想生、養不起、存在家庭問題,但又不小心懷孕的狀況下,小孩生出來之後,在資源匱乏的情況下成長,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至於那些「擔心讓人懷孕然後傷害生命」的擔憂,根本的作法是加強性教育、性平教育。但這偏偏又是反對墮胎團體不樂見在課綱出現的內容。 #除了婦女墮胎權益外 #LGBTQ權益相關法案目前也在各州受到挑戰